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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由省高招办负责组织有关高等学校按批次进行录取。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8月中旬前结束。对批次录取过程生源不足尚有剩余计划的院校、专业,省高招办会在批次后期组织考生征求志愿补充录取。省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高招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和省高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高招办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为高等学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考生可直接向有关高等学校或通过省高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四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远程网上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录取期间,省高招办和高等学校应加强联络与沟通,确保相互通讯联络和网络的通畅,并做好网络数据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由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同时还应及时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志愿填报和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以及与省高招办录取基地工作联系方式等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省高招办备案,并做好招生宣传和接受考生咨询服务工作。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报送调档比例,按时完成下载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载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高招办应及时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高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的考生。省高招办在投档模式上采取高分保护措施,录取与否由相关院校自主决定。当考生德智体美、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随意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或第一轮已根据学校要求的调档比例投足档、且开始调剂投档的情况下,不能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线上考生。
第四十四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要主动予以妥善安排并录取在合适的专业学习,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五条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高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应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四十六条 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确实不足的高等学校(主要指艰苦专业或冷门专业),可在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民办高职高专学校如生源仍然不足,可适当继续降分,但最低不得超过线下50分。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省高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单,加盖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在该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尽快将录取考生名单寄给有关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根据省高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省高招办于8月底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我省所有录取考生的有关数据。
第四十八条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形成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日之内传报省高招办。省高招办根据高等学校所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阳光工程制度建设,切实做好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六公开”和各种特殊形式招生等向社会公示工作。
第五十条 经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省高招办按每生35元的标准向招生学校收取计算机网上录取费。
第五十一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高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通过协商予以积极、妥善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招生部门和高等学校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的来信来访。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