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的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参加考试。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分卷面分值为30分。
第二十五条 报考外语专业或报考对外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省高招办在招生计划公布时注明)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高招办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各设区市高招办负责外语口试的实施。外语口试工作全省统一定于6月24日开始。拟报考参加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必须于6月9日至11日向当地高招办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各地规定的时间参加外语口试。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时的参考。